【审理法院】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房兆丽,山东易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2012年被告因买房急需资金,向原告借款26000元,被告沈xx在收到现金后,给原告谢xx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原告现金贰万陆仟元整,定于2012年7月31日前归还。借款人:沈xx,手机:186××××2177”。此后,该笔借款在2013年7月16日前,被告沈xx偿还借款9000元,原始借条被告没有收回,当日被告沈xx又出具的借条一份,内容为:“所欠谢xx现金已还玖仟元余款计壹万伍仟元定于7月底还清。借款人:沈xx,2013.7.16”。后被告沈xx又陆续还款4000元,余款11000元至今未付。
【办案心得】
此案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两份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违反了约定,理应承担责任。关于逾期利息损失的问题。因双方对借款期限内利息未作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来确定利息。本案之所以能如此顺利,也离不开原告的配合。在借贷纠纷案件中,借条是一个很重要的证据。
【审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1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息计算,自2013年8月1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8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