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兆丽律师亲办案例
代理买卖合同中,买家拒绝支付货款一案胜诉
来源:房兆丽律师
发布时间:2016-12-05
浏览量:469

【审理法院】费县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房兆丽,山东易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2012年被告到原告处赊购木地板,为原告书写欠条一份,欠条内容为“欠条,今欠xx木地板货款11420.00元,大写壹万壹仟肆佰贰拾元正,欠款人李xx××,电话155××××xxxx,2012年11月5日”。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并未归还,并又为原告书写保证书一份,内容为“保证书,今欠原告木地板货款:11400元,保证2013年11月1日前归还,(大写:壹万壹仟肆佰元整),保证人李xx、孔xx,155××××xxxx,155××××xxxx,2013年9月18日”。保证到期后被告仍未偿还欠款

【办案心得】

此案有原告出具的欠条,保证书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违反了约定,理应承担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在欠条中并未体现出关于利息的约定,且原告并无证据证实原、被告之间关于利息有所约定,因此,对原告要求利息的请求,应自原告主张权利之日即2014年6月19日起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付。

【审判结果】

被告李xx、孔xx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王xx货款114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6月19日起至本案确定的债务清偿之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房兆丽律师温馨提醒】

约定利息时应注意的事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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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兆丽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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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房兆丽
  • 执业律所:
    山东星阔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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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3713*********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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