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房兆丽,山东易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原告纪xx从事挖掘机及破碎锤销售业务,被告曾为原告销售过上述机器,并预支了部分费用。2013年1月12日,原告作为甲方,被告作为乙方,就双方的业务签订了协议书一份,约定:“
1、现因被告未能完成任务,被告有九千元费用未报销,原告纪xx同意于今日支付被告七千元费用,被告即将鲁Q×××××归还于甲方,(如被告违约,被告支付甲方六万元违约金,并视为非法侵占)
2、被告保证于2013年6月1日前给原告纪xx销售xx挖掘机一台或破碎锤两台,挽回被告所给原告纪xx造成的损失,如被告未按时完成销售任务,被告应返还甲方28000元人民币(被告在甲方兼职期间,甲方所支付的所有费用)
3、自2012年8月6日至2013年1月12日鲁Q×××××的车辆违章由被告承担。
4、自2013年1月1日起因业务所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和原告纪xx只是业务关系。5、自2013年1月1日乙方所销售车辆高出正常卖价部分(2万元以内原告纪xx70%,被告30%;3万元以上原告纪xx60%,被告40%)。”
后由于被告未能按协议履行销售义务,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已付费用未果,于2013年8月15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返还上述28000元费用,并承担诉讼费。
【办案心得】
原告纪xx与被告杜xx于2013年1月12日签订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约履行。被告未按协议履行义务,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按协议要求被告返还已付费用2800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
【审判结果】
被告杜x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纪xx预付费用28000元。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房兆丽律师温馨提醒】
合同纠纷中,合同的有效性对纠纷的最终处理结果往往起着很重要的作用。所以签订合同时要万分注意: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资格;明确规定双方应承担的义务、违约的责任;合同中的条款具体详细、协调一致。最好是请律师协助合同的起草和签订,从合作之初开始就规避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