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郯城县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房兆丽,山东易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8年7月4日被郯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3年11月20被执行逮捕。
公诉机关指控,自2007以来,被告人陈某某交叉结伙盗割通信电缆共17起,涉案价值67243.04元。要求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惩处。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1、起诉书指控的第1、5、8、9、10、11、12、14、15起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第13起的价值应为1054元;3、被告人系坦白;4、被告人系从犯;5、被告人认罪态度好。
法院最终认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参与的第8起、第11起、第14起、第15起,经查,该四起指控,只有同案人一人证言证明,且证明不详细,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系孤证。被告人陈某某未有供述,庭审中亦未承认,不能认定,公诉机关指控不成立,不予支持。驳回辩护人其他辩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适当,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20日起至2016年5月19日止。罚金已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