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房兆丽,山东易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王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于2013年5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逮捕。经审理查明,2010年以来,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在临沂市罗庄区盛庄办事处十里堡村其家中,在生产豆芽过程中添加无根豆芽素等非食品原料并对外销售。
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庭审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其亲属积极交纳了部分罚金,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和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一款、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8日起至2014年1月7日止。罚金已缴纳一万元,余二万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