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房兆丽,山东易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原告徐某诉称,2014年4月21日晚8时许,原告在其所居住的某社区D区内部的广场休闲健身。广场内设有两端撑起的水泥棒设施,当原告触碰水泥棒时,由于水泥棒没有进行固定,致使水泥棒脱落,原告跌落在地,头部严重受伤,经司法鉴定认定:原告徐某的损伤构成X级(十级)伤残,误工损失日为180日,护理时间为120日,住院期间需要2人护理。被告某社区居委作为社区的管理人,对小区内存有危险的建筑物、构筑物没有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也没有及时维护、修复严重损害的建筑设施,应当对原告的损伤承担赔偿责任。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0万元。
被告某社区居委辩称,原告所受伤害地点为社区的休闲文化长廊,建设该长廊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社区居民休闲娱乐,而不是用来强身健体,且该长廊离地面高2.4米,水泥棒上端离地面达2.6米,并不存在安全隐患。在此次事故中,并不是水泥棒掉落或断裂造成的原告的伤害,而是原告自己强行抓取水泥棒才造成原告伤害。
本案中,被告作为某社区内休闲文化长廊的管理人,对休闲文化长廊内的水泥棒,没有及时固定,存在维护及管理上的瑕疵,其未能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没有过错,故应对原告受伤所致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能认识到该休闲文化长廊并非健身之地,且该水泥棒上端距离地面达2.6米之高,如果原告不用力跳起,是够不到水泥棒的,即使水泥棒两端没有固定,也不可能造成水泥棒侧翻,进而也就不可能造成原告受伤,故原告对其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应减轻被告的责任。结合本案实际及相关法律规定,原、被告的责任划分以6:4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