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兆丽律师亲办案例
张三盗窃罪辩护词
来源:房兆丽律师
发布时间:2019-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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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易知律师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张三近亲属的委托,指派李飞律师作为张超的辩护人为其辩护,通过查阅卷宗,会见被告人,辩护人对本案有了详细的了解,现就本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望法庭能够予以采纳。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三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人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请求法庭在对被告人张超的行为量刑时予以考虑。具体辩护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良好,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案发后,被告人已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归案后积极主动坦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恳请法庭予以考虑此情节,对被告人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本案中所涉及车辆已经全部追回,未给被害人造成损失。

三、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良好,具有悔罪表现,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下的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犯罪行为固然为法律难容,理应惩罚,但被告人积极悔改,具有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因此辩护人建议合议庭按照我国刑罚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对被告人张超宽大处理,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辩护人:

山东易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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