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易知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张三的委托,指派本所李飞律师担任张三涉嫌故意伤害案件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通过会见被告人,查阅案卷材料,对本案有了详细的了解,现就本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望合议庭予以采纳:
一、本案中被害人李四存在重大过错,是导致本次事件的主要原因。
案卷材料中显示,被害人李四酒后因超市没有水先对被告人的妻子白春燕进行辱骂并对其有些不礼貌的肢体动作,才导致双方发生了殴打,由此可见,正是由于被害人首先引起事端,所以其存在重大过错,被告人出于对其妻子的保护才动手打了被害人,其主观恶性较小。
二、根据抓获经过可以看出,案发后,被告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三、被告人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且已向公安机关交纳3万元赔偿意向金。
四、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能够自愿认罪,且有强烈的悔罪表现。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建议合议庭按照我国刑罚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对被告人宽大处理,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辩护人:
山东易知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