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兆丽律师亲办案例
李某房某离婚纠纷
来源:房兆丽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30
浏览量:528

原告:李某,男, 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xx,x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

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xxx服务所法律工作

被告:房某,女, 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xxx现住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山东星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兆丽,山东星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与被告房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李某与房某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本案诉讼费由房某承担。事实与理由:1997年双方经人介绍认识,1999年结婚,次年生育一子,名叫李某某。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草率结婚。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加之双方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造成双方经常性的吵架,且双方遇到问题沟通甚少,彼此积怨恨,致使夫妻感情日益淡薄,现夫妻分居已达两年之久,感情已完全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法院经审查认为,李某向本院提交的《结婚登记申请书》记载,与其登记结婚的女方姓名为房某,出生日期为xxx年xx月xx日,身份证住址为xxxx

身份证号码xxx。而李某所诉本案被告姓名为房泽燕,出生日期为xx年xx月xx日,身份证住址为xxx公民身份证号码为xxx。身份关系问题,被告房某解释称:“其从东北来山东后,按照空挂户口办理了另一张身份证,原来的户口在东北没有迁过来”,李某亦认可系同一人,但房某提交的xx公安局派出所证明,无经办人签章,内容为手写且系先加盖印章后书写内容,本院无法确认该证明的真伪,因此亦无法确认房某与房某某是否为同一人。鉴于离婚诉讼系涉及身份关系的诉讼,不适用自认的规定,被告身份关系不明确,致使本案无法进一步审理,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某的起诉。

以上内容由房兆丽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房兆丽律师咨询。
房兆丽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5263好评数123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山东省、临沂市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房兆丽
  • 执业律所:
    山东星阔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3713*********975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山东省、临沂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