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男, 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兆丽,山东星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女, 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与被告周某于xx年xx月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xx年xx月xx日经xxx民政局登记结婚, xxx年xxx月xx日生育男孩张某某。2018年1月,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吵闹后双方分居至今,婚生男孩张某某随原告一起生活。2019年7月31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支持其诉讼请求。另查明,原、被告均无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共同存款及债权;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 1、2014年开设xxx淘宝店铺(旺旺ID: xxx); 2、 2015年开设拼多多店铺(xxx); 3、 2017年3月29日购买房产一处,位于xxxxxx该房产系分期购买,首付148258元,登记所有人为原告张某、被告周某共同共有; 4、车位一处,位于xxxxx,全款购买花费62000元,购买人为原告张某,原、被告婚后共同债务:2016年10月至今原告(旺旺1D:xxx)通过淘宝“网商贷”贷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76030.85元, 2019年7月至今欠义某、高某、信某、xxx五金制品厂及xxx五盒卫浴货款共计74285元.
原、被告双方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某与被告周某离婚;
二、婚生男孩张某某由原告张某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被告周某对张某某享有探望权,原告张某负有协助义务;
三、夫妻共同财产: 1、淘宝店铺(旺旺1D:xxx)及拼多多店铺(xxx)归原告所有;2、位于xxxxx不动产证明第xxx号]归原告所有,剩余贷款由原告偿还,被告负有协助过户义务; 3、位于休息休息号车位,归原告所有;
四、夫妻共同债务: 2016年10月至今原告(旺旺ID:xxx)通过淘宝“网商贷”贷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76030.85元, 2019年7月至今欠义某、高某、信某、xxx五金制品厂及xx五金卫浴货款共计74285元,以上债务均由原告承担;
五、原告支付被告以上共同财产折价款280000元,于12019年9月13日前支付140000元,余于2019年12月13日前付清,若原告一次逾期未付,被告可按300000元申请强制执行,以上款项汇入被告周某在xxx账户xxxx被告于2019年12月13日前将xxxx不动产证明第xxx号]首付款收据及xxx车位收据一并交于原告。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 ,由原告张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