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肖某,女,x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兆丽,山东易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彬,山东易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男, x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xxxx。
原告肖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法院于2018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肖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2、婚生男孩“朱xx”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 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2年11月29日登记结婚。2004年3月1日生育男孩“朱xx”。原、被告双方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双方性格脾气差异很大,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朱某自愿与原告肖某离婚;婚生男孩“朱xx”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每月10日前支付当月抚养费),至孩子年满十八岁止,原告享有探望的权利;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肖某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摁手印起生效。